通过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

远程方式购物时享有的后悔权

“这不能退、那不能退”

也不是消费者理解的“怎么都能退”

北京市 市场监管局结合案例

帮消费者依法维权、避开消费陷阱

拆封能否退货?

有消费者网购吹风机,仅拆开包装查验,因外观不满意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,被商家以“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”为由拒绝。

依据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》,商品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齐全,同时,相关条例规定,消费者为查验商品、确认品质功能而合理打开包装、进行调试,只要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、功能和外观,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退货。

“七日”的时间如何计算?

有消费者在签收笔记本电脑后的第七天申请退货,商家却执意从付款下单日起算,宣称已超过退货期限。

法规明确,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,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起开始计算,而非商家所说的付款下单之日。

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情形

电商 平台购物、直播带货下单、电视购物订购等途径购买的商品,只要不属于法定例外情形,均需履行义务。

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情形

线下实体店消费不适用该规定,仅当商家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时,消费者方可按约定维权;服务类消费也不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内。若线下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依据其他法规另行维权。

4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:

定制商品,如刻字首饰、定制服装等;

鲜活易腐商品,如生鲜果蔬、鲜活水产、鲜花绿植等;

时效性报刊读物,如报纸、期刊等。

此外,部分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,包括:

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易改变品质的商品;

一经激活试用价值即大幅贬损的商品;

临近保质期、有瑕疵且销售时已明示的商品。

通过平台退货通道申请无理由退货并请求平台介入;

市场监管 部门提醒: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应恪守诚信,不得恶意退货、损坏商品;经营者则应依法履行退货义务,不得设置隐形门槛、擅自缩短退货期限,主动公示退货规则,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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